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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职工退休和返聘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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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和返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和《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退休和返聘条件

第一条  正常退休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年满70周岁。

(二)除院士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三)女性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四)女性工人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如受聘到该岗位工作满5年,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按现聘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

第二条  提前退休条件

教职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退休:

(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社保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可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社保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上级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  延迟退休条件

(一)院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院士候选人、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可比照执行院士退休年龄政策,延迟至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省政协委员,厅级领导干部,政府参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四)因学校科研教学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三级及以上教授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研究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迟退休:

1.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人选,可延迟至65周岁退休;

2.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主持人,项目还未到计划结题期限的,可延迟至项目计划结题期满时退休,但不得超过70周岁;

3.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主持人,项目还未到计划结题期限的,可延迟至项目计划结题期满时退休,但不得超过65周岁;

4.担任国家有关评审组织评委(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或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部召集人,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或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副组长及以上)尚未届满,且在届内不能更替的专家,可延迟至届满退休,但不得超过65周岁;

5.学术造诣精深,取得多项重大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学术权威地位,并在国内外具有相当影响的知名学者;育人水平高超,取得多项重大教学成果,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声誉突出并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名师,可申请延迟退休,但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退休后返聘条件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任教师,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期内能够全职在学校教学、科研一线工作,达到教师岗位的相关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可以申请返聘:

(一)博士生导师,且所指导本校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以培养计划的毕业时间为准),可返聘至65周岁;

(二)仍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可返聘至项目计划结题期满为止;

(三)确因教学工作需要,且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无人接替或其退休后教学工作将受到影响的人员,可一年一聘,返聘时间总计不超过2年;

(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公认的重大学术成就的知名学者。

第二章 相关待遇

第五条 教职工退休当月享受在职工资及待遇,下月起按国家政策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条 延迟退休人员按照学校在职人员管理和考核,享受在职人员相关待遇,延退期间的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纳等,按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同职级在职人员执行。学校补齐同级在职人员工资(不含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与返聘人员养老金(含政策性待定部分)之间的差额部分,享受其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章 退休和返聘手续办理

第八条  办理退休手续

(一)每年12月,学校以书面形式将下年度拟退休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

(二)教职工在正常退休前2个月内,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退休呈报表》(附件1),连同相关待遇审核材料交人事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教职工退休按管理权限履行谈话程序,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联系所在单位的校领导与其谈话,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联系有关校领导与其谈话,其他职工退休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

(四)教职工应在接到退休通知当月内,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五)申请提前退休的教职工需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2),提供相关鉴定机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表、医院证明等材料,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办理延迟退休、返聘手续

(一)申请延迟退休或退休后返聘的教职工,应在正常退休日期的上一个学期末(5月上旬或11月上旬),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延迟退休(返聘)审批表》(附件3)。

(二)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职能部门审核拟延迟退休或返聘教职工资格。

(四)学校审批,下达延迟退休、返聘通知。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教职工退休和返聘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按正常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可返聘至该学期结束,待遇按第二章第七款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